|
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25, 2024 0:54:10 GMT -5
之所以称为共犯,是因为据说第三方“引诱”其中一名承包商违约,正如 Rodrigues Junior [2]评论的那样:“第三方在暗中行动,以一种非表面上的方式发挥作用。方式,但的法律资格,这可以通过使用第三方共犯原则来实现(……)”。 我们冒着扩大这种可能性的风险,以确保违约者拥有这个保护网络,因为很明显,第三方也可以是一个以违约为目标的代理人,作为对其中一方的惩罚形式(已取消),而不必确保违约者受到“保护”,并最终发 电话号码数据库 现违约者有其他可能损害其品牌或良好声誉、供应合同、客户等的行为。 因此,它对受害人来说是共犯,但同时也使违约方受害,违约方迫于第三方的压力而被迫终止或违约。显然,违约者可能面临对他们相对有利的合同违约,因为“取消”方被公开拒绝,至少被这样的“取消”群体公开拒绝。 这个集体可能是你的客户群体,即违约者的客户,因此,第三共犯理论的包含将是完美的,因为这将带来声誉和媒体收益。换言之,违约人在这样一个集体的环境和压力下,公开以此为由解除合同,掩盖了为第三人共犯谋取利益或屈服于第三人共犯意志的真实意图,无论第三人的最终动机如何。 。 形象化更容易,举个例子:政治曝光的“A”在网上发表自己的想法,被一群“CC”取消者屠杀,他狡猾地插入自己或使用第三个“T”来看到“A” “被取消——即没有收入或收入减少——为了达到他的目标,他引诱承包商“B”在“A”面前违约(导致他遭受取消),无论是迫于承包商“B”的压力还是感到尴尬。取消损害“B”,即取消“A”的隐藏或借口优势(媒体或声誉收益)。
|
|